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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8-10
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推进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医护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在重大事项决策前主动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意见,并为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等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成员11—25人(奇数),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下统称教授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副教授、教授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教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45岁以下副教授委员,不少于2人。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名单应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学术道德修养高,全局观念强,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负责;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可放宽至65周岁。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校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科技人员以及医护人员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公文流转、经费管理等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分委员会。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各校院部的学术事务。
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无故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特邀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特邀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履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职中涉及个人、学科、单位的言论和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先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六)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一)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会议应有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有会议纪要。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除需保密议题外)。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科技人员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度对其运行和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学校相关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委员会总体运行和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必要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作出说明。
附则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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